吕良彪|刑事风险三大成因与企业家面临的“危险三板斧”
【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二)】
续《警惕犯罪与被犯罪 ——中国式企业家刑事风险管理大全(一)》
04
中国式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1、法律环境变更
如国家对金融风险、传销行为的重点整治,或是如重庆打黑过程中出现的黑打导致大规模地抹黑、剥夺民营企业家;再如红帽子企业家犯罪问题的认定,也随法律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使某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涉税犯罪为由随意抓捕企业家。引人关注的顾雏军案再审,检察机关对顾氏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理由之一便是《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制度的修订,认为顾氏虽然存在虚报行为但因法律依据变化问题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点击阅读《顾雏军案再审的“生死手”》)
2、法律行为实施
其一,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如当年顾雏军挑起“郎顾之争”,相当程度上将自己置于国企改革问题的风口浪尖,使自己成为公众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范围官僚体制的贪腐、普遍性的社会不公等问题的抨击对象,最终招来牢狱之灾;而宗庆后则是被动遭遇刑事狙击。
其二,如前所述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刑事犯罪或权力滥用受害者。
其三,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前者如签合同被骗,后者如倒卖国有土地,都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其四,素质风险与道德风险:前者如员工不慎泄露重大商业机密乃至国家秘密,或误将重要资料当成废纸;后者如职业经理人掏空公司,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
其五,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前者指经过成本、效益、抗风险能力、应对措施等综合考量后作出的行为,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值得去做,如某些新型的涉及集资的业务类型可能触犯刑律,但立法相对模糊,且在被追究之前有足够机会积聚足够财富。后者则属“天若使其亡,必先使其狂”的“狂者必亡”行为。
3、法律事件发生
即非因人力因素出现的客观情况,导致出现刑事风险,例如李海仓遇刺对海鑫集团所带来的风险。
多年来,“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实,导致民营企业家乃至社会公众因“法网严密”普遍性“屁股不干净”,谁不“老实”都可以正义之名堂而皇之地将其“拿下”。正所谓“先逼良为娼,再定点扫黄”。——这不仅使中国民营企业家身负“原罪”,而且时时处于危险与恐惧之中。
05
当下中国式企业与企业家尤其需要防范以下“危险三板斧”
1、刑事立案
即对“不听话”的投资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再根据事态进展需要决定是否实际羁押。*
2、民事查封
一旦投资人不听话,当地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个人,很容易被暗示甚至被组织起诉,然后无论起诉的标的额多大,都可以此为由将投资人资产全部冻结。
3、刑事追赃
因涉及抽逃、转移涉案款项,公安机关可顺着资金走向,将与投资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均采取相应措施。
* 注:早年多因贿赂、税收方面的罪名抓捕企业家。后因《刑法修正案七》出台,须因税收须经税务机关查处而仍不改悔的方可能构成犯罪,在税务机关查处之前被交的则不追究相关责任。另一方面,贿赂问题打击面大牵扯利益多,很长一段时间抓企业家用的多的主要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口袋罪名,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便于权力打擦边球。但在《公司法》对企业资本制度进行修改等大背景下,最高检与公安部就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用此类罪名抓捕企业家进行了更加严格限制。当下,防范金融风险、反腐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导致企业家失去自由者相对增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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